葬法和葬式受自然环境、生存、形态、文明程度以及宗教信仰的影响大些,而葬制则主要受社会形态、社会意识的影响。
1.单身葬。这是最原始最通行的规制之一。首先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。因为人大多是一个一个地死去,自然也就一个一个地安葬。但后世单身葬失去了它的位置,其中有些客观因素,单身葬不如合葬省工省地等,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意识,是起支配社会地位的结果。
2.丛葬。是指多个死者安葬在一具棺木、一窟墓穴中,它的特点就是好多人安葬在一起。丛葬可分出几种类型,一是同性而葬,指许多相同性别的人安葬在一起,一是男女分边合葬,即男女同葬一处,但依性别划界线。这两种丛葬透露着氏族社会的信息,那时的社会建立起来的只是杂婚的对偶类的婚姻关系。
另外,这种丛葬也可能是同一氏族的合葬,即“聚族而葬”。丛葬有一次完成的,有的则是第一次单身葬,第二次拣骨丛葬。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西部半坡类型、东部河南庙底沟类型墓葬中部有丛葬的遗迹。四川西礼州新石器时代遗址流行的竖穴土坑墓为二次拣骨的丛葬,有的一墓入葬者多达40余人。
对丛葬的起因,还有一种观点,即认为丛葬者是同一氏族中相近时,墓内的死者。侗族的丧俗就是在寨外建一座小瓦屋或木皮小屋作停棺场,然后丛葬。
3.合葬。人类从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,婚姻制度也有新的发展,由杂婚、对偶婚发展到了专偶婚,即一夫一妻和一夫 多妻(一妻多夫)的婚姻,随之合葬也就出现了。合葬是指有婚姻关系的死者合葬在一起,如夫妻合葬。有关合葬制的《礼记》等先秦文献认为始于周公,而事实可能民间商代就有夫妻合葬的遗址被发掘出来,春秋战国时代合葬也是常见的。《诗经.王风·大车》有“生则异室而居,死则同穴而葬”。考古者认为:夫妇合葬的普遍流行是西汉中期以后。乐府诗《焦中卿妻》有句云: “两家求合葬。合葬华山旁”。
4.村葬。村葬是指不分民族、家族,村里的死者都安葬在一起公共的墓地里。这种公共葬地是村社墓地,是所有村民公共的财产。云南崩龙族聚居的村落就有村社墓地,本村的死者不分等级、家族、姓氏均可入葬。城镇讨落发展起来后,又出现了城镇基地。城镇墓地有的仍以民族、家族为单位“小聚葬”,有的不分民族、姓氏、职业、年龄、性别,实行杂葬。火葬的普及带来了安放骨灰盒的公墓。无论是土葬的公墓还是火葬的公墓,都比传统的家族墓地更合理、更科学了,既卫生、整洁又节约土地资源。我国传统上持续最久、影响最大的墓地型是家族墓地;它在历史上占主导地位,在当代仍有市场。在历史上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基地不仅仅是安葬死者的地方,它是家族的财产,不容侵犯和家庙、词堂等一样不许沾污。如果侵犯就要引起纠纷,甚遇是家族间的械斗、血战。墓地被占,祖坟被掘,在中国人来说是最大的耻辱,是我国传统社会中顽强的宗教观念,由此可结成不共戴天的仇。因墓地祖坟在历史演出过无数的悲剧。家族墓葬的特点是对婚姻关系的接纳。氏族墓地只接纳同一血缘死者。村庄、城镇墓地则是对地缘关系的肯定。家族墓地按男性。算世系,排列墓次。相同辈的坟墓排成一列,后代同辈的死者按左长右幼约秩序排列,整个墓地相统一,墓式一致,进入墓地后,就铝看出墓主之间的关系,可以说家族墓葬是我国传统家族制度的缩影。
5.殉葬。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或器物陪葬的陋俗。远古时有以死者生前的用具、用品或武器等随死者埋葬的习俗。进入奴隶社会后,殉葬之风甚盛。 《墨子·节丧》: “天子杀殉,众者数十,寡音数人;将军、大夫杀殉,众者数十,寡者数人。”从考古发掘的商西周贵族墓中,发现大批殉葬者的尸骨和器物,春秋战国时,人殉受到非议,开始用陶捅、木涌陪葬。公元前384年,秦献公下令废企人殉。但在封建社会,人殉并没根绝。